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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07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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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1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照法定抽检程序对长寿区小燕子餐馆经营的馒头进行餐饮外卖抽样检验,2025年12月2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5-03FS120278的《检验报告》,对上述馒头作出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12月30日,本局向长寿区小燕子餐馆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了长寿区小燕子餐馆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长寿区小燕子餐馆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6年1月12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馒头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制作,已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做制作记录和销售记录,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按相关要求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不良情况反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小燕子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长寿区小燕子餐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小燕子餐馆经营的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系当事人制做馒头时加入甜蜜素所导致。整改情况:长寿区小燕子餐馆已加强员工培训,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使用白糖代替含有甜蜜素的添加剂。经本局2026年2月11日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