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06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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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2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旺尚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椒麻味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委托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5月11日生产的,产出成品10件(规格300克×30袋/件),共计90kg。当事人核查了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并收取了复印件资料;生产过程中派驻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查验原辅料资料、监督生产过程关键控制节点、检查人员和环境卫生等;食品生产出来后,当事人收取出厂检验报告,对产品外包装、净含量等常规指标进行了检查。
当事人与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在2025年9月1日对其生产的食品自查时,发现上述批次食品存在不合格风险,由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向经销商对上述食品立即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35袋(规格300克/袋),召回食品已自行销毁。因部分食品流通至销售末端,未召回完全。至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食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其进一步落实其对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的监督义务,保证其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当事人已向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前,对上述食品进行过主动召回,且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尽到了监督义务,足以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