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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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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8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市局委托对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雷祖村2组的重庆市长寿区雷飞玉植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生产的山茶油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4L,其中备样数量2L,保质期为18个月,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在抽样的同时,拍摄了相关图片数张。2025年12月18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该山茶油的《检验报告》(№:2025-03FS110927),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内附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5-03FS110927的《检验报告》),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6年1月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山茶油为当事人2025年8月26日生产,共生产11L,销售数量为4L(包含被抽样的4L),销售单价为160元/L。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责令当事人按相关要求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除销售给抽样机构4L外未对外销售,故未张贴召回公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山茶油酸价指标不合格,按GB/T11765-2018《油茶籽油》检验依据规定:一级山茶油的酸价标准指标应≤2.0,送检批次的实测值为5.6,该批山茶油判定为不合格。所以该批山茶油酸价项目不符合GB/T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食品酸价超标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没收扣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抽样批次山茶油酸价超标的原因是产品保存温度控制不当,导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已立即下架、封存该批次所有山茶油产品,确保市场零流通;2.对库存所有产品进行盘查,隔离问题批次,检查其余产品标签合规性及储存状态;3. 深化全员法规与标准培训;4.设立专用仓储区,确保阴凉、避光、干燥,建立温湿度监控与记录,所有油品使用密闭不透光容器;5.新增强制静置与检验、标签双核查等关键控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