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03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03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8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8月31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寿区举义粮油副食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处的“汾酒(生产批号为20241220 475ml/瓶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送检(样品数量(含备样)4瓶),2025年9月27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样品进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食专2025-09-040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22《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该产品的酒精度的指标为52.0~54.0,实测值为4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专2025-09-0408)、检验结果通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了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汾酒”。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但被抽检产品的标称生厂商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审核,异议被认可。2025年11月6日,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被抽检批次的汾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汾酒。同时我局向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查,经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供货商售予当事人该被抽检批次的汾酒。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汾酒4瓶,销售4瓶(包含抽检4瓶),该批次“汾酒”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当事人虽提供了进货单据,但无法对应涉案批次,且所售商品存在权利人指出的明显外观异常而未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额较少,同时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裁量等级规定的情形,又结合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购进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商品。整改措施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及信息齐全的销售票据。经本局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