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4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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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8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23号1-21的长寿区长寿湖镇长福酒销售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生产的高粱酒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2L,其中备样数量为1L。在抽样的同时,拍摄了相关图片数张。2025年6月24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高粱酒的《检验报告》(№:A25SH02655),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06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A25SH02655)(内附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5SH02655的检验报告),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年7月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为当事人2025年02月21生产,共生产55L,其中赠送40L,销售数量为15L(包含被抽样单2L),销售单价为10元/L。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责令当事人按相关要求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不良情况反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少,不足1000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也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M00100501中减轻处罚裁量等级中的裁量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高粱酒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是2023年高粱酒抽检甜蜜素超标后清罐不彻底,因盛装散装高粱酒罐体构造原因导致底部仍有极少量甜蜜素超标高粱酒,导致不合格。整改情况:1、更换新罐体。2、严格落实生产流程,保证酿酒过程无污染无其他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