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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本局抽检人员对长寿区凤城街道优家副食超市购进并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05.26的红苕(甘薯)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SBJ25500000606431703ZX),并现场拍摄了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照片8张。2025年6月27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 食专 2025-05-3540),该批次红苕(甘薯)的检验结论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红苕(甘薯)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苕(甘薯)5kg,除抽检检验2.7kg,其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采取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但期间一直未接到消费者前来退货,期间亦未接到购买食用此不合格食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苕(甘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红苕(甘薯)抽检不合格是由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并开展自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更加严格收集查验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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