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5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受本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抽检程序,对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编号为№:A25SH2620的《检验报告》,对上述山药作出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了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5年7月7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山药为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购进,购进数量15kg,一共销售了15kg。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山药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该批次不合格山药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经营的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源于当事人没有把关好进货渠道,购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已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提高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