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5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受本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抽检程序,对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经营的大葱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20日,本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食专2025-05-1612的《检验报告》,对上述大葱作出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了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5年7月7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大葱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购进,购进数量24.5kg,一共销售了24.5kg。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已全部销售,本局责令当事人按相关要求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经营的大葱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源于当事人没有把关好进货渠道,购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长寿区浙联副食品超市已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提高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