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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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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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0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8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云集街36号的长寿区继俊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西芹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3.1kg,其中备样数量为1.52kg。在抽样的同时,拍摄了相关照片数张。2025年6月4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西芹的《检验报告》(№:A25SH00799),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A25SH00799)(内附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5SH00799的检验报告),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年6月1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西芹为当事人从焦露处购进,共购进7.55kg,截止送达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责令当事人按相关要求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不良情况反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西芹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西芹中乙酰甲胺磷项目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是没有把关好进货渠道,导致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