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1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1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25号的重庆长寿文旅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购进用于餐饮制作菜品的小米辣(青)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2.9kg,其中备样数量为1.45kg。在抽样的同时,拍摄了相关图片数张。2025年5月12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小米辣(青)的《检验报告》(№:A25SH00489),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A25SH00489),(内附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5SH00489的检验报告),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告知当事人如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年5月19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小米辣(青)为当事人2025年4月11日从重庆市长寿区纯辉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处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11.5kg,被抽样了2.9kg,剩余的8.6kg均已烹饪使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按相关要求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不良情况反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米辣(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小米辣(青)中啶虫脒项目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是没有把关好进货渠道,导致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