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长寿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11月17日,抽检人员对重庆市梓银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待售的辣椒依法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月11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4-03SP11160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得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当事人共购进50kg,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216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除抽检人员购买的3.1kg外,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已全部用于当事人员工李某的父亲去世宴席制作叉烧酱使用,未对外进行销售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鉴于当事人有配合调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金额小,系首次违法,主动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落实责任2.举一反三,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隐患,消除违法风险。3.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该批次辣椒可能存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开展快检时该批次快检样品代表性不足,导致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整改情况: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生产经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