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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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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7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5日,按照抽检计划,本局对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34号2-35号的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十五号副食店正在销售的五彩香槟(百香果味)进行抽样,2024年11月7日,本局收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SBJ24500000341734880ZX的《检验报告》,对上述五彩香槟(百香果味)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13日,本局向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十五号副食店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十五号副食店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十五号副食店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于2024年11月2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五彩香槟(百香果味)已全部售出,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十五号副食店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27日,其间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亦未收到购买此批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十五号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涉案产品为预包装食品且外包装不透明,当事人在不拆封的情况下对涉案食品本身之外观上(通过食品的感官性状、色、香、味、形等方面判断食品质量状况)不能辨识是否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将产品放置于符合上述贮存条件的阴凉干燥处,且无阳光直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在购买时向供货商索证索票,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五彩香槟(百香果味)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2.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