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4-002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78日,本局对长寿区春燕淡水鱼销售店的水产品(花鲢、白鲢、翘壳鱼)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7月2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48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4SG08735、NoA24SG08517、NoA24SG08516)检验结果均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8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4814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8月13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水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13日在销售场所张贴了召回启事,其间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水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花鲢、白鲢、翘壳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养殖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合格水产品(花鲢、白鲢、翘壳鱼)。整改情况:严把进货质量关,筛选规范养殖的养殖户,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