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4-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7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5日,按照抽检计划,本局依法对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花生米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D23SC10436的《检验报告》,对上述花生米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11月22日,本局向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于2023年12月07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本局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花生米已全部售出,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15日,其间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亦未收到购买此批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源于未能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整改情况:长寿区王兴勇食品经营部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今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做好相关记录,做好食品存储销售工作,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