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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愈福药房涉嫌销售劣药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长寿市监处字〔2023〕304号
当事人: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愈福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XE5AW15
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街92号附1号
负责人:余静
2023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街92号附1号的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愈福药房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店铺内正在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在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复方氨酚烷胺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5532,品牌:驰铭),该药品包装上写有“[贮藏]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保存(不超过20℃)”为内容,当时,当事人现场温度计指示温度为31℃。2.进门右边展柜下方台面摆放有各类拆零销售药品,检查发现盐酸吗啉胍片1瓶,生产企业是佑华制药(乐山)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601,生产日期为2021.06.16,有效期至2023.06.15,零售价为2元;维生素B1片1瓶,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0757,生产日期20200729,有限期至202306,零售价2元;灰黄霉素片3瓶,生产企业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56002,生产日期:2020.06.28,有效期至2023.05,每瓶的零售价4元;维生素C片一瓶,生产企业: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10.23,产品批号:C2110231,有效期至2023.03,零售价4元。2023年8月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过期药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长寿市监强措字【2023】10082301)2023年8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愈福药房工作人员林文惠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本人及负责人余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余静委托林文惠办理相关事宜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查,当事人店铺营业执照的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愈福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XE5AW15,负责人:余静,成立于2013年03月13日,2023年07月25日转型为企业,现在属于是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街92号附1号,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愈福药房,许可证编号:渝DB0190087,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材(限食药同源类、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生物制品(限口服,外用),中药饮片(限单味并独立预包装的药食同源类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企业负责人:余静,质量负责人:陈玲。现查明,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正在从事药品销售活动,1.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复方氨酚烷胺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5532,品牌:驰铭),标示“[贮藏]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保存(不超过20℃)”,而我局现场检查时
现场温度计指示温度为31℃。该药品未按照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存储。2.涉案的各类拆零销售药品:盐酸吗啉胍片1瓶,生产企业:佑华制药(乐山)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601,生产日期为2021.06.16,有效期至2023.06.15,零售价为2元;维生素B1片1瓶,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0757,生产日期20200729,有限期至202306,零售价2元;灰黄霉素片3瓶,生产企业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56002,生产日期:2020.06.28,有效期至2023.05,每瓶的零售价4元;维生素C片1瓶,生产企业: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10.23,产品批号:C2110231,有效期至2023.03,零售价4元。截止我局2023年8月23日查获时,以上药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余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内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未置阴凉干燥处存放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长寿市监告(2023)30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属于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涉案药品盐酸吗啉胍片等超过有效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其所销售的涉案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过期药品均未销售,涉案金额小,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吗啉胍片,维生素B1片,灰黄霉素片,维生素c片;3.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