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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2-00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发布日期 ] 2022-10-12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6月30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照抽检法定程序,对长寿区万顺镇春香酒厂生产的10元散装白酒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7月13日,本局收到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20200579117003C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8月3日,本案经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向长寿区万顺镇春香酒厂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长寿区万顺镇春香酒厂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长寿区万顺镇春香酒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5月30日使用高粱、酒曲等原材料共生产10元散装白酒103kg,经自行测量酒精度为57%Vol,后用储酒罐盛装存放在销售区待销售,销售价格为20元/kg。上述白酒在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检前已经销售3kg。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检时抽样基数为100kg,按销售价购买了3kg,其余97kg未销售出去,已依法没收处理。已销售的3公斤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万顺镇春香酒厂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万顺镇春香酒厂生产的10元散装白酒因口感不好,人为添加了甜蜜素,导致甜蜜素超标。整改情况:长寿区万顺镇春香酒厂重新建立了生产规范流程,杜绝添加食品添加剂,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做好进销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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