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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1-002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5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09月0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长寿区万顺镇春香酒厂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4日,规格型号:散装55%vol)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拍摄了门店、样品、抽样人员照片5张。2021年09月2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检验报告(No:2021-03FS090134),上述批次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09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2021年10月15日,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高粱酒共生产40L,被抽检2L(全部送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余下38L未销售出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剩余的38L该批次高粱酒实施了查封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长寿市监强措字[2021]0004651号)。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7000元;4、没收涉案的不合格高粱酒38L。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企业排查,系酒缸未彻底清洗,导致检测出有甜蜜素。整改情况:企业对原辅材料进行了清查,同时严格工艺控制,杜绝非法添加。2021年11月24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复查验收,验收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