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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1-00221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办发〔2021〕122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渝市监办发202112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质监处、执法总队:

机构改革以来,尤其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发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落实监督抽查后处理各项职责任务,有效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理解不到位,对具体操作流程不熟悉,对有关工作标准掌握不一致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监督抽查后处理流程,确保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产品质量安全一头连着供给,一头连着消费,事关新发展格局的循环畅通,必须加强质量监管,守好安全底线。监督抽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确立的法定制度,是实施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市局为贯彻落实18号令,印发了《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渝市监发〔2020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每年纳入重点工业产品监管目录的涉及200多种产品,组织市级监督抽查一万余批次,抽检领域包含全市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电子商务领域。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也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产品质量法》、18号令等规定,争取条件积极组织开展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本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针对风险较高或已出现区域性或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苗头的产品,发挥好监督抽查的震慑作用,严守本地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特别是根据地方党委政府安排部署,落实好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涉及质量监管工作任务,防范化解产品质量行业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围绕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组织好监督抽查

二、加强市级监督抽查抽样过程控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数据汇总分析力度,动态掌握市场主体、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对本辖区生产者、销售者等被抽查对象心中有数,更加突出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计量质检院以及市局委托的其他抽样机构在开展现场抽样前,均应提前联系当地区县局。除抽检商品类别和批次外,抽检场所、抽检对象等在坚持随机原则基础上应充分尊重区县局意见,同类产品抽检应覆盖高中低档品牌,兼顾大中小型经营者。各区县局要积极作为,主动介入抽样环节工作,充分发挥对本辖区生产、销售企业分布情况和重点区域熟悉的优势,利用日常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指导、监督抽样机构开展抽样工作。

18号令和《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终止抽样的情形,抽样人员现场发现产品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特别是涉嫌存在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终止抽样,并记录相关情况,填写《产品违法线索移交表》连同相关资料立即报告当地区县局,事后将《产品违法线索移交表》报市局质监处。各区县局接到情况报告后,应作为案件线索,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局质监处。市局执法总队要根据质监处通报的相关情况对区县局办案情况加强检查、督促、指导。

市计量质检院应加强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抽样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方案、细则开展抽样工作,并通过现场影像记录、抽样文书复核、事后倒查等方式加强抽样过程的内部监督管理。要按照市局要求严格落实“抽检分离”、“交叉抽样”等工作措施,坚决防止不按抽样方法随机抽样、抽“人情样”、向被抽样对象通风报信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违纪、违法情况,必须依法从严查处。

三、进一步规范市级监督抽查后处理流程

1.及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送达被监督抽查对象。

各区县局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1)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被监督抽查对象。

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应当告知标称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由市局送达标称生产厂家。

2.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被监督抽查对象或标称生产厂家提出的异议和复检申请。

被监督抽查对象或标称生产厂家对检验结论书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市局自收到复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复检的决定。准予复检的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附件2)送达复检申请人;不予复检的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予复检通知书》(附件3)送达复检申请人。复检完成后,市局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附件4)连同复检报告一并送达复检申请人。

3.及时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各区县局在异议期届满后或复检、异议申请有明确结果并完成送达后应立即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5),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各区县局应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七十五日内组织开展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各区县局应上报市局,由市局向社会公告。 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再次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移交办案机构依法查处。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区县局应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与行政处罚工作的统筹衔接。根据《产品质量法》、18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依法处罚。所有不合格产品信息,在初检报告送达后,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一律作为案件线索通报本局执法办案部门,通报时应当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线索移交清单》(附件6)。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反馈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移交线索案件结果清单》(附件7)、《不予立案线索清单》(附件8)。市局执法总队要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线索执法办案的检查、督促、指导。

附件所列文书仅供参考,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或修改。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予复检通知书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线索移交清单

7.品质量监督抽查移交线索案件结果清单

8.不予立案线索清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726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编号:

根据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部署,对你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检验结果为 (合格;不合格) 。该产品详细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

生产单位:

电子商务平台:

如对抽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异议材料应事实清楚、诉求明确,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异议受理联系电话:

异议材料寄送地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用章)

抄送:

附件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在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你(单位)对我局委托 (机构)对你单位生产/销售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品的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为)有异议,并申请复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确定为复检单位,按程序对该产品进行复检。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 (复检机构)处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

年 月 日


复检机构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注:一式三份,一份送复检申请人,一份送复检单位,一份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留存。

附件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予复检通知书


在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你单位对我局委托 (机构)对你(单位)生产/销售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品的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为)有异议,并申请复检。

经调查,

,不具备/符合复检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复检,初检结果将作为最终结果。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我局于年月日委托 (复检机构)称你(单位)生产/销售的品牌规格型号

产品质量进行了复检,复检结论为合格/不合格。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产品检验(测)报告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市监


经查,你(单位) 生产/销售XXX品牌,XXX规格型号的XXX不合格产品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有关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改正。我局将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对你(单位)组织复查。逾期不改的,本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上报市局)依法将你(单位)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改正内容及要求: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 章)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附件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线索移交清单


序号

品牌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报告编号

备注





























































移交单位:

移交人:(签名),联系方式:

资料接收单位:

接收人:(签名),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单位留存,一份资料接收单位留存。

附件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移交线索立案案件结果清单

序号

品牌

产品名称

报告编号

罚款

(万元)

没收

(万元)

备注不予立案原因


















































































































附件8


不予立案线索清单

序号

品牌

产品

名称

规格

型号

报告

编号

移交

日期

不予立案理由不予立案原因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726日印发

2


                    

附件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07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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