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对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的小葱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编号DBJ24500115650237170),并现场拍摄了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照片5张。2023年9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 A24SH04787),该批次小葱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启动核查处置,本局执法人员对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责令召回不合格食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二)产品控制情况: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下架、召回等控制措施。2024年8月16日,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共购进了4.5kg该批次小葱,上述小葱除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按售价购买了1.516kg用于检验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0kg。未召回原因:该批次食品已售出,企业发出召回公告后,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调查,经调查,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经营的食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源于种植环节过程控制不严, 而作为销售者,销售了不合格食品。整改情况:长寿区琰一副食超市1.召集全体员工、再次学习强调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对进货渠道严格把关,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2.中止与问题小葱的供应商的采购关系,通报小葱出现的问题。3.重新审查超市所有食品进货的供应商的资质、所有食品进货的合格证及相关证明。对农产品的上游供应商的经营许可再次进行确认、采购的过程中严格登记、建立农产品进货台账。4.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意识、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