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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4-08-16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3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的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区盛世桃源分公司经销的鲈鱼(购进日期:2024-4-23)等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编号:DBJ24500115651320247),并现场拍摄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抽检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等照片。2024年5月21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上述鲈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D24SC031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D24SC03101,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鲈鱼销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423日购进8kg鲈鱼,并在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进行销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鲈鱼已全部售出,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通知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该批次不合格鲈鱼的消费者退货,但当事人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区市场监管局督促下,当事人排查鲈鱼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是:一是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资质证明;二是进行食品安全自查;三是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经2024年6月7日区市场监管局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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