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2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888号的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长寿区桃源第一分公司经销的蜜薯(购进日期:2024-4-21)等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编号:DBJ24500115651320247),并现场拍摄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抽检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等照片。2024年5月22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上述蜜薯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D24SC0308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2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888号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D24SC03082),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蜜薯销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21日购进37.983kg蜜薯,并在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888号进行销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蜜薯已全部售出,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通知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该批次不合格蜜薯的消费者退货,但当事人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区市场监管局督促下,当事人排查蜜薯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是:一是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资质证明;二是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三是建立进货记录并留存相关票据。经2024年6月7日区市场监管局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