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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4-07-23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7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58号28幢一层5、6、7、8、9号长寿区你我他桃溪食品超市怪味鸭(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日期:2023-11-01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编号:SBJ24500000650836496),并现场拍摄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抽检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等照片。202451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上述怪味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4-03FS04021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58号28幢一层5、6、7、8、9号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2024-03FS040219),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异议和提出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怪味鸭销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527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31115日从重庆新正禹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10袋怪味鸭,并在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58号28幢一层5、6、7、8、9号进行销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怪味鸭已全部售出,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通知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该批次不合格怪味鸭的消费者退货,但当事人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怪味鸭,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区市场监管局督促下,当事人排查怪味鸭不合格原因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是:一是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资质证明;二是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三是建立进货记录并留存相关票据。2024年5月29日区市场监管局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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