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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4-07-04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03月12日,本局抽检人员对长寿区凤福食品超市购进并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03-12的牛蛙、黄豆芽、鸡小腿(鸡肉)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3份(抽样单编号:GZJ24500115651320025、GZJ24500115651320016、DBJ24500115651320128),并现场拍摄了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照片11张。2024年04月0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 A24SZ00329),该批次牛蛙的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4月1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 A24SZ00328),该批次黄豆芽的检验结论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4月12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O: D24SC01121),该批次鸡小腿(鸡肉)的检验结论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04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牛蛙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2024年04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黄豆芽、鸡小腿(鸡肉)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蛙11.5kg除抽检检验5.846kg,其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5kg除抽检检验3.434kg,其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鸡小腿(鸡肉)13.5kg除抽检检验4.064kg,其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采取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但期间一直未接到消费者前来退货,其间亦未接到购买食用此不合格食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牛蛙、黄豆芽、鸡小腿(鸡肉)抽检不合格是由于种养殖环节兽药超标和违法添加物质,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整改情况: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并开展自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更加严格收集查验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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