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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4-04-02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13本局委托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对长寿区新壹家生活超市销售的精品山东亮茄(购进日期:2024-1-3监督抽检。现场填写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单编号:SBJ24500115651320017,并现场拍摄了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照片5张2024年1月25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o:D24SC00003),该批次精品山东亮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130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本案经局领导批准2024年26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精品山东亮茄4kg除抽检检验3.132kg外,其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采取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但整改期间一直未接到消费者前来退货,其间亦未接到购买食用此不合格食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精品山东亮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精品山东亮茄噻虫嗪项目抽检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并开展自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收集查验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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