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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4-03-04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125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兴二路119号的长寿区思豪蔬果园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1205)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现场拍摄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照片7张。20231215,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D23SC13455),该批次香蕉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1218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兴二路119号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D23SC13455),口头及书面告知了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香蕉销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1219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125日从某农民处购进香蕉5kg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18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通知2023125日至20231215在当事人处购买香蕉的消费者退货,但当事人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区市场监管局督促下,当事人排查香蕉不合格原因种植过程中农药残留超标作为销售者,当事人未能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20231218当事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是:一是严格进货查验供制度,向供货方索要检验合格报告是建立进货记录或留存相关票据。三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注意食品质量。20231226日区市场监管局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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