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日本局分别委托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长寿区佳家鲜副食超市销售的鲜鸭蛋、小台农芒果行检验。2023年5月10日,2023年5月23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No:D23SC02833)、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0853ZX)。其中,检验报告(No:D23SC028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0853ZX)检验结论为“小台农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11日,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2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鲜鸭蛋、小台农芒果。当事人在签收上述文书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在七个工作日内亦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5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重庆谊品生鲜配送中心分别配送45.75kg鲜鸭蛋、9.9kg小台农芒果给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鲜鸭蛋抽样基数为20kg(含抽检样品),小台农芒果抽样基数为8kg(含抽检样品),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第一时间在店内张贴召回通知书、并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一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由于作为经销商,其主要是通过进货查验和感官判断的方式保证食品安全,方式和手段比较有限,导致检验不合格。整改情况: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承诺今后将落实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艺流程生产,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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