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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办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8-02


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369


重庆市长寿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含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下同)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依法向该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的投诉或者举报行为。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等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出示无效证件的;

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推诿、拖延或者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

)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事项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第七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或者本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

(二)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五)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上级机关受理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来源或者形式,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或者督办函,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办或者督办函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区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送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回避。

第十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主要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提交材料的,补充提交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  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受理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接收转送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

第十调查终结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  受理机关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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