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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201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发〔2025〕6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201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发〔2025〕6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成文日期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纪检组,各科(室)、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消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消费环境工作试点的通知》(市监稽发〔202534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281号)相关要求,结合渝中实际,制定了《渝中区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暂行办法》,经202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4


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以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提振消费,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是指聚焦消费投诉量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区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区消费者协会等在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经营者常态化行政约谈的基础上,选择商场、市场、景区、公共交通等人流密集场所,通过LED显示屏、宣传栏等线下方式,对经营者被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集中公示、重点公示、实时公示,推动形成消费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条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规范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第四条依法推动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的单位(组织)包括: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区相关行业部门);

(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集市主办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四)大型商圈、商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旅游景区、产业园区、行业协会;

(五)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

第五条重点线下公示下列被投诉经营者:

(一)在一定时期内消费投诉集中、投诉数量急增的经营者;

(二)涉及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问题的相关经营者。

(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可能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者。

第六条 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的内容包含:

(一)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被投诉次数;

(二)争议发生时间、投诉问题等。

第七条下列投诉不予公示:

(一)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发现存在不予受理情形并终止调解的;

(二)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机制(ODR)先行和解的;

(三)投诉人系虚假、恶意投诉的;

(四)其他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

虚假、恶意投诉包括:存在投诉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不同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投诉人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投诉人曾因敲诈勒索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

第八条消费投诉信息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线下公示:

(一)大型商圈、商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旅游景区等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聚集区的场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

(二)集市主办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

(三)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

以上信息可以同步通过政府网站、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当地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九条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由区局消保科会同消委会秘书处、相关科所提出重点公示被投诉经营者名单及公示内容,经组织行政约谈并报区局领导审核后公示。

公示信息由区局消保科发送至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单位(组织),通过第八条规定的途径予以线下公示。

第十条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前应由区局消保科、区消委会秘书处会同相关科、所、队对拟被公示的经营者进行行政约谈,也可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约谈,并书面告知经营者其被投诉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行政约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向被约谈经营者通报消费者重点反映的投诉问题、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等;

(二)向被约谈经营者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解决纠纷;

(三)指导被约谈经营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被约谈经营者可对行政约谈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公示期为一个月;也可根据重大节假日等时段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公示期为节假日期间。

第十二条经营主体对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查询、更正的书面申请。经核查,申请更正事项属实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及时予以更正。

区市场监管部门等机构(单位)发现投诉公示信息有误,应当主动提出更正并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后即停止公示。被公示经营者在公示期内,有效落实行政约谈整改措施、积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停止公示。

第十四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经营者、消费者等意见,及时评估投诉信息公示效果,改进公示方式,不断提高线下公示有效性。

第十五条 鼓励集市主办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将经营者被投诉举报情况作为与经营者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消费投诉信息线下公示档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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