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1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10-31 |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消委会: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区局制定了《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领域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维护市场经济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工作措施》(国市监稽规﹝2021﹞4号)《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本局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工作措施。
本工作措施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认定需要给予相应奖励的,按照本工作措施规定执行:
(一)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局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本局执法人员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条 本局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本局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本局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本局只对本局负责调查处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确定举报等级可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有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本局根据举报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至三级举报应当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工作措施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本局依据本工作措施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本工作措施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向本局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
本局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本局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列明举报内容,提出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的建议,经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案件材料,报送分管执法办案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会审批。奖励金额较大的,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局办公会、党组会审批后执行。
单笔拟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批后,由财务科以区局名义报市局财务处。审批时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一经审定,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执法办案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实施举报奖励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奖励复核结果。
第二十条 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名举报人由本人向本局财务科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领取奖励。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该期限内。
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执法办案机构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由执法办案机构核实身份后,将匿名举报人的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提供给财务科,领取奖励。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实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受委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匿名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领取奖励的银行卡卡号。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措施规定的内部人员是指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按照本工作措施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2倍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内部举报人的奖励程序,按照本工作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法办案机构应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本局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局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措施表述中,“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措施表述中,执法办案机构指本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市场监管所。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