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04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6 |
重庆市渝中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和审查抽查机制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竞审联办〔2021〕1号)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中府办〔2022〕23号)等文件要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和审查抽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和审查抽查机制(以下简称“两项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增强对建立“两项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通过“两项机制”及时发现纠正政策措施中出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问题,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市场要素、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提升审查能力
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进一步从完善制度规则、健全审查机制、强化考核监督、提升审查能力上下功夫,不断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增强制度的权威和效能,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持续提升本单位参与公文拟制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政策制定机关、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两项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本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对投诉举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回应。
三、加强沟通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梳理、分析、通报投诉举报情况,对审查抽查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积极推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讨论。
四、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保证工作成效
对投诉举报、审查抽查等工作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拖延不办的应通报批评,构成行政垄断违法的应依法查实后追究责任。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2.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
重庆市渝中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接受社会监督,妥善处理涉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反映和举报,及时纠正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妥善处理涉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反映和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第一条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举报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二条 【受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可以转由下属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投诉举报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上报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条 【接收方式】各相关单位应当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平台有关本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对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网络邮件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接收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及时开展相关核查处理工作。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监督管理机制】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政策制定机关或拟文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在处理相关反映或举报时要加强必要的信息沟通,做好舆情风险监测、防控和引导。政策制定机关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建立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反映)受理台账,登记举报事项以及受理的处理、送达、整改等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附件:1-1涉涉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受理告知书
1-2.涉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1-3.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1-4.涉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1-5.涉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送达回证
附件1-1
(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机关)
涉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受理告知书
编码:
(举报人)××× :
您(单位)××年×月×日通过××方式反映/举报的××涉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经审查,您(单位)的反映/举报符合《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我机关予以受理,并根据《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您所反映/举报的事项开展调查,在举报办结后向您反馈处理结果。
您可以拨打电话(×××),查询处理进展情况。
特此告知。
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机关)
涉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码:
( 举报人)×××:
您(单位)×× 年×月×日通过××方式反映/举报的×× 涉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经审查,您(单位)的反映/举报属于《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我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受理机关)
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关于提交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相关材料的函)
函号
(政策制定机关)×××:
我机关××年×月×日收到××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事项×××,已审查受理。请你机关在××年×月×日前向我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一)书面答复;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其他材料:
·······
受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机关)
涉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编码:
(举报人) ××× :
您(单位)××年×月×日通过××方式反映/举报的××涉公平竞争审查事项××。我机关按照《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调查,处理结果是:××××× 。
特此告知。
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机关)
涉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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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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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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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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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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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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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中府办〔2022〕2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审查质量,推进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特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抽查范围】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街道办事处本年度(上年抽查结束后至本年度抽查之日)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具体政策措施。本年度已经被检查或已经被确定为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不重复检查。
第二条 【网上抽查】每年12月前后,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组成网上抽查工作组。对全区在政府官网发布的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抽查。
第三条 【实地抽查】参考网上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投诉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严重和网上公布文件较少难以抽查的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抽查。被查单位应提供原始发文记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记录。
实地抽查时,主要审查被检查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被抽查文件起草阶段的公平竞争审查记录和审查结论是否正确。
第四条 【自查】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开展自查。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专职人员开展自查。每年至少1次,年底前完成。
第五条 【部门间互查、第三方抽查】必要时,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部门间互查或第三方抽查,互查主要在网上进行,也可抽调少量成员单位人员分组互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组织第三方进行抽查。
第六条 【问题整改】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自查问题自行纠正。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开展自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推动问题整改。区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抽查、互查或第三方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整改意见建议并督促和指导问题整改。
问题所在单位应对问题所在文件补充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应按工作程序尽快实施,审查后坚持原有意见的应回函说明情况,属于本级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按工作程序报上级政府或部门请求解决。
第七条 【通报制度】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结合抽查结果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结果,以及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向区政府专题汇报,并向全区通报存在的共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