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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0-11-04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制定《通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定背景和依据

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工作举措。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政府管制过多、核准效率较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政服务,赋予企业选择名称更大的自主权,有助于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4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件”),对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4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决定取消我市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名称。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推行时间及范围。2019年8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基本规则。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相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误导公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对企业名称是否近似不予审查,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诺对相近名称可能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方式。申请人应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成功以后,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将进行合并办理。

(五)名称争议的处理。企业因使用自主申报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争议人应当按照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的裁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逾期未提出名称变更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将名称从数据库中删除,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企业登记机关同时将变更后的名称予以公示。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企业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成功的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三十日,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前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三十日。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且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二)对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内,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登记申请前,自行通过系统撤回名称。

(三)对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将进行合并办理。

(四)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三个。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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