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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7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实施部门 备注
1 受理“12315”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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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   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市级、区县级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
3 受理投诉并组织调解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2.《市编委关于同意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更名的批复》   同意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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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公共服务 1.《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事业的发展。2.《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16〕40号)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给予一次性资助。第三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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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公共服务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第五条第一款   各中心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设置。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设在地级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第六条第一款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较强需求的城市的知识产权局,可以向我局申请在当地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除工作方案外,还应包括对机构设置、工作人员详细情   况、办公场所、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的说明。我局协调管理司负责申请的受理。我局将综合考虑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条件配   备、人员情况和工作需求,进行审批。2.《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9号)第(二)项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3.《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市监党〔2019〕18号)附件2《直管区局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及整合规则》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能职责(二十五)知识产权管理科 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级、区县级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
6 专利纠纷调解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市级、区县级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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