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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95号提案的复函

陈丽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解决建议》(第095号)收悉。经与区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区优化企业住所登记的举措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释放场地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渝市监发〔202153号)《渝中区关于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渝中市监发2021100号)《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具体登记方式包括:

(一)住所申报承诺制

申报人规范、准确填报地址信息,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对其拟作为住所的房屋权属关系、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的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截至目前,我区已登记5100余户申报承诺主体。

(二)集群注册登记

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地址,作为其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并为其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活动。简单来说,就是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正规的托管机构地址(即集群注册园区)作为自己的办公地址进行注册登记(即虚拟注册),并由托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代理、联络等服务。该类场地与实地办公地相比,场地使用成本更低,企业自身也不需要在该场地实际办公,特别是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只要依法经营,不会因实际办公地与注册地不一致而被列入异常名录、吊销或者处罚。

截至目前,我区已建立25个集群注册园区,登记6000余户集群注册主体。

(三)经营场所备案制

按照《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市场主体(不含分支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一照多址”

除个体工商户外,市场主体(不含分支机构)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区域的,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申请分支机构登记。企业申报的“一照多址”,由登记机关将多个地址信息记载于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公示。

(五)网络地址登记

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六)“一址多照”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做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原市场主体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该地址可由新市场主体作为住所申办登记。

二、对企业住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监管,通过下列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和处置。

(一)做好日常监管。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实行申报承诺制的新登记和住所变更的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抽查和处置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进行公示。

(二)突出重点监管。对通过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发现登记住所与承诺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惩戒,对外公示。

(三)实行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登记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时导入全市告知承诺系统,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和部门联合惩戒,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予以限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发挥社会监督。依托重庆企业信用码等载体,将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住所登记不实承诺的电话、网络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五)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对市场主体住所申报信息进行核验。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比对存疑的市场主体,纳入重点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属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建、公安、生态环境、消防、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我局会及时抄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监管、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的协同联动监管。

三、其他问题回复

(一)市场监管部门以注册地址不在本辖区为由而向上报经营异常,严重阻碍了正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问题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目的是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同时,为保障违法失信当事人合法权益,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移出异常名录。

(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问题

您提出公司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更严重的是,一旦企业涉及诉讼案件,法院通常会以注册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若因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而未能收到司法文书,可能会失去出庭辩护的机会,若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该公司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会因被列入异常名录变更地址,在涉及诉讼时无法送达导致败诉,相反,列入异常名录正是督促企业更正为正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有效手段。通过列入异常名录促使失联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法律文书才可有效送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企业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第四条“企业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第五条“企业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的‘企业信息填报’一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更改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可以自行更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从而有效规避上述的风险。

(三)以大重庆为标准,实行工商及税务部门备案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故现阶段市场主体登记仍然是以区县级为行政级别的属地登记制,经营场所备案制只能局限在本辖区内,不能进行跨区县经营场所备案。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目前,我国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以“属地原则”为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按照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从2016年起大力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最新规定,“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因此在企业新办环节,税务部门主要涉及税务信息补录、发票领用等操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与区税务局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优化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服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质量,继续深入探索新形势下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及监管方式,同时强化税源管理,持续提升为民服务便利化水平和税费征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此复函已经陈洁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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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何开迪

联系电话:638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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