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1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4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06号提案的复函
陈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争取智能药柜政策突破试点的建议》(第206号提案)已收悉。经与区卫健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为满足群众购药需求,智能药柜已成为药品零售领域的一种新模式和有益补充,但基于群众用药安全考虑,对智能药柜销售处方药一直实施严格管理,国内也仅有湖北、烟台等城市试点智能药柜销售处方药。2024年4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公告中明确规定智能药柜不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此规定是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4号令)正式实施以来的进一步细化。因此,目前来看国家层面已明令禁止智能药柜销售处方药。
随着我区医药行业的持续发展,为了吸引更多医药电商企业、新型医药企业聚集我区,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智能药柜的政策法规动向和行业发展形势,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同时,我局将通过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标准等方式,鼓励医药类电商企业来我区发展,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政策指导、业务咨询及培训,协调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难题,助力更多医药类电商企业落户渝中。
此复函已经陈洁局长审签。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1日
联系电话:63530510
联 系 人:肖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