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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1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DH10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曹晓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餐饮行业餐位费的建议》(DH102号)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您的建议为我们下一步开展治理经营收费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参考。我局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收取餐位费方面的相关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现行《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示的价格外增加收取费用。

二、我局在监管收取餐位费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我局自2019年组建以来,始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价格监管等工作紧密结合,依法尽职履责,在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合规经营收费宣传及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合规经营收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每年分2批组织包含部分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在内的经营者开展合规经营知识培训,提升餐饮经营者合法守规经营意识,明确经营者法定义务,有效扩大法律规定的知晓度,营造了自觉遵守合规经营收费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我局定期对各类餐饮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在室内就餐区域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未严格执行法定义务要求的单位督促整改落实,对8家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位费的违法经营单位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三是开展示范单位评选,充分发挥示范单位标杆引领作用。我局将合规经营收费要求纳入消费者信得过、消费者满意、文明用餐示范街(店)等创建活动的评比标准,先后打造2个示范商圈、4条示范街、825家示范单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以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为契机,会同商务等行业主管和其他行政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大力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一是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餐饮业者加强自律。会同餐饮协会、各地商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告诫提醒,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同时提供免费餐具和收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明码标价,公开、公平合理收取相关费用,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二是继续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对经营者是否严格履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位费等法定义务加强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制止,跟踪整改到位,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位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及时公布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用最严厉的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陈洁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者通过重庆数字人大网站:https://fggs.cqrd.gov.cn/adminh5/digital,依程序登录“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填写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7

联 系 人:李                   

联系电话:63515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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