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276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函〔2021〕168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276 |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函〔2021〕168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3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9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33号提案的答复函
曹亮委员:
您在区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渝中各餐馆饭店取消不许自带酒水、包房最低消费等规定的建议 》(以下简称《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在《建议》中所述餐馆饭店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规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可以不予理会。同时,消费者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等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一、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我局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职责,聚焦餐饮服务行业,着力严守食品安全、净化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提升监管能力,守好安全底线。一是坚持对全区6000余家餐饮单位全部实施动态评定、量化分级和日常监管“三合一”监管措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日常检查频次,并在监管信息公示栏张贴“A”“B”“C”量化评级标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就餐。二是加大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对全区各级各类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了全覆盖培训,有效提升了从业人员从业水平,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全面推进智慧监管,在全面推广“明厨亮灶”基础上,以“重庆阳光餐饮”信息平台为依托,借助实时监控、AI智能识别、网络直播等先进技术,对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晨检情况、原材料购进情况及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实现智能识别、智能抓取、自动推送。
(二)织密维权网络,强化消费监督。在全区11个街道分别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12315平台实现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到基层市场监管所四级联动。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手机APP、公众号等多种渠道24小时进行投诉举报,有效投诉举报及时分送,规范投诉举报处置流程,实行统一分流、分级办理、跟进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鼓励消费者及时对餐饮经营者自设“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进行投诉举报,我局接投诉举报后,均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检查发现侵害消费者积极调解餐饮服务中的消费权益争议,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律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教育引导。全面提升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加强和扩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新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适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总结典型案例,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有利舆论氛围,强化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特征性、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使消费者明确餐饮经营者“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其内容无效,可积极利用“12315”、“12345”等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四)开展示范创建,督促行业自律。一是倡导诚信经营,通过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有力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在“百千万”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程基础上,深化文明餐桌行动,联合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开展文明餐桌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求创建示范区内所有餐饮食品经营主体明码标价,服务优良,诚实守信。二是推进渝中区餐饮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倡议书》,倡导行业消除“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督促餐饮经营者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杜绝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并尽到主动全面的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共同营造良好的餐饮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依法履行餐饮行业市场监管职能,规范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环境提升。一是加大对餐饮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执法力度,将餐饮经营者“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纳入格式条款整治的重点内容,进一步规范餐饮经营行为。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做好消费提示警示,提升餐饮经营者知法、守法水平,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三是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区商务委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消除行业“潜规测”,净化消费环境,引导餐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尊法重信、尚德守法,共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此复函已经陈洁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登录区政协委员履职平台填写办理回执,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联 系 人:艾润菁
联系电话:(023)63511511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