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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成文日期 ] 2020-06-09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51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区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151号提案的复函

  

致公党渝中区委

您好。你们的集体提案《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建议》收悉,我局领导极为重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区共有56793户个体工商户,占全区市场主体总量的60%,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和规模增长,自行选择转型升级为企业,各政府部门给予积极鼓励和引导,支持“个转企”。

一、准入登记支持

(一)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先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新登记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可通过渝快办全程电子化报送,企业设立申请可通过渝快办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平台全程无纸化申报。登记机关会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和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注销与设立办结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二)字号名称

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在不重名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可以继续保留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三)许可事项

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许可事项均已改革为后置许可,凭新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到各许可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商标与字号

支持转型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做好其字号名称的登记,及时地将自己的字号名称通过登记进行保护。同时在登记企业字号名称时,引导其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做到字号和商标一体化。

二、税费支持

(一)所得税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从业人数从工业企业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提高到了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从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到了不超过5000万元,大幅放宽了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由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管理方式不同,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使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其适用税率、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征收方式、申报纳税方式等暂不能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规定,“个转企”的缴费人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费。

(四)房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渝中区税务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社保扶持

(一)原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在街道参保的,“个转企”之后转移养老保险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实现“个转企”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统一参保,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待遇享受。区社保中心将向市里反映,争取社保系统能单独标识企业性质,使“个转企”企业能够自动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减轻缴费压力。

(二)在针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申请缓交6个月的养老、工伤保险费方面,区社保中心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在缓交期间,不影响单位办理领取养老待遇、办理工伤赔付等相关业务,也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三)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自转企当年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需市级层面统一制定规则,在系统内为“个转企”单独设定标识,由系统自动实现对“个转企”企业的养老保险优惠费率。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此复函已经徐伦海局长审签。您对以上回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政协提案信息办公室和我局,以便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

  

联系人:罗  

  话:13512313518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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