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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1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 发布日期 ] 2026-06-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1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4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举报渝中区辖区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且该违法行为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的,予以小额举报奖励。

举报经调查后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标准另行奖励。

第三条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具体承办举报核查工作的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负责奖励标准的认定、告知、材料收集等;财务科负责资金发放及奖励情况统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小额举报奖励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

(二)实际经营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三)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六)经营场所不整洁的;

(七)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八)未按规定在实体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拒不改正的;未按规定在实体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改的;

(九)不提供堂食服务的,未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十)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十一)未落实密封防拆包装措施、无不可逆封口设置,餐品配送过程存在被接触、污染、调换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15、12345、023-63515936;

(二)网络举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官网:http://www.12315.cn)、渝快办“人人都是网格员”、微信小程序“重庆基层智治”;

(三)信函、来访举报:邮寄或到访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临华路48号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函请在信封注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字样)。

第六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按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保障执行。

第七条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做好奖励资金的计算、审核、发放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小额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办结(含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下同)。

第九条 小额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同一经营主体多个违法行为的,按查实的单项违法行为对应奖励标准中最高金额予以奖励,不累计计算;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反映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反映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六)举报人同时举报多个经营主体的,按被举报单位分别立案、分别处罚、分别奖励,举报人应当就每个被举报对象分别提交奖励申请,分别填写《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反映的问题不在奖励范围内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五)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六)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行政处罚无罚款的,奖励不超过30元;行政处罚有罚没款金额的,奖励不超过100元。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并告知其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申请表》交至办案机构。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申请表》,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权利。申请时间以办案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举报人在案件办结前提交奖励申请表的,办案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留存,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经办案机构判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当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结果,随举报受理处置流程告知申请人。

(二)经办案机构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权利。申请时间以办案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申请材料齐全且无需补正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后续审核发放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案件办结后提交的奖励申请,办案机构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报送分管执法办案工作和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收到审批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第四章 责任与保密

第十五条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处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前,由渝中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予以修订、废止或重新发布。

附件:1.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申请表

      2.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人银行卡账号


开户行(精确到支行)


被举报人(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


被举报人地址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请申请人一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

附件2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小额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收到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银行卡账号


开户行(精确到支行)


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名称和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


被举报人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奖励的金额

承办人: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科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

执法办案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办案机构一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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