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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17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17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4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引领带动力量,有效助力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促进市场主体不断创新发展,优化公平有序、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商业秘密保护联动联建工作重点,联合编制《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现予以公布。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防止商业秘密合法权益被侵犯,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条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通过公开渠道容易获得;价值性是指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第四条 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程序、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含草图)、工业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试验方式和试验记录等。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等信息。经营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信息要素个体或组合。所有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非技术类信息,都可以称为经营信息。
第五条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的义务人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商业秘密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主研发或经营取得;
(二)经过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许可、转让而取得;
(三)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通过分析研究公开资料、信息、技术,整合改进后取得;
(五)其他合法渠道取得。
第七条下列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一项技术在申请专利前(未公开阶段)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一项技术或者若干项关联技术可以将部分内容申请专利,其他内容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实践中,对技术信息并行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可形成更为全面的保护效果。
第九条 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主要包括:信息识别与分级、完善的保密组织构架、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涉密文书材料管理机制、涉密载体管理机制、重点涉密区域管理机制、商务活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监管检查机制、泄密预警和处置机制等。
(一)市场主体应做好商业秘密定密分级管理工作,可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
(二)商业秘密管理主要包括:涉密人员管理、涉密区域管理、涉密信息管理、商务活动管理等,可参照《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三)市场主体应全方位防范泄密风险,通过采用相关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标准与体系,测评自身商业秘密发生泄密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能程度,及时发现自身商业秘密泄密风险隐患,降低被破解的可能性。
(四)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企业内设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组织应定期开展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监管与检查,监管检查的重点包括: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网络、涉密商务活动、重点涉密区域、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筛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等。
(六)企业发生泄密事件后,应做的必要处置包括:核实泄密内容、调查泄密原因与责任人、搜集泄密证据、追究相关责任、制订补救措施方案、开展保密整改。
第十条 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价值、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2.侵权的时间、地点、行为、途径;
3.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如在职员工、离职员工、退休员工)的信息;
(1)有关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
(2)有关人员在本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
(3)有关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协议)。
4.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
第十一条 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权利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1.行政救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被侵权信息符合本指引第四条情形的,权利人可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刑事救济: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仲裁救济: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权利人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4. 民事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5.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立即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本指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