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283 | [ 发文字号 ] | 重庆市渝中监企撤〔2025〕16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283 |
| [ 发文字号 ] | 重庆市渝中监企撤〔2025〕16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8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8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存活)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2406998F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45号24-6#-1
法定代表人:邢丽杰
身份证号码:41102***4151 联系电话:158***860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
2025年4月10日,我局接到邢丽杰举报,称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要求撤销该公司2016年6月7日第1次和2016年7月20日第2次变更登记。
经调查,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原名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3月6日,法定代表为封贞群,股东为封贞群、王鸿。2016年6月7日该公司第1次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1.法定代表人封贞群变更为邢丽杰;2.股东由封贞群、王鸿变更为邢丽杰;3.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4.注册资本由2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5.经营范围变更。2016年7月20日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第2次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对第1次变更涉及相关人员开展了调查,包括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和股东封贞群、股东王鸿、监事夏振华、委托代理人周婷、身份信息被冒用人邢丽杰的调查情况如下:
执法人员通过电话、经营地址、邮件均无法与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和股东封贞群、监事夏振华、委托代理人周婷取得联系。
执法人员对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鸿开展询问调查,王鸿表示2014年3月与封贞群一起创办了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对第1次变更内容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的事情不清楚,称不认识邢丽杰和夏振华,公司股权转让是封贞群办理的,且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名。王鸿于2014年下半年离开公司,与封贞群至今有10年没有联系过了。
执法人员对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邢丽杰开展调查,邢丽杰称是在单位审查中层干部是否有经商办企业时,被查到担任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占股份100%,但其本人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于2025年4月10日向我局举报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该公司第1次和第2次变更登记。同时,邢丽杰本人身份证曾于2014年3月前遗失过,在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新元派出所报过案,有报案记录但没有报案回执。执法人员通过档案查询发现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2日第1次变更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员信息”中“邢丽杰”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是2007年2月6日至2027年2月6日,可见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是在邢丽杰遗失补办身份证之后使用的邢丽杰遗失的身份证。根据邢丽杰提供的由重庆法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公司第1次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的“邢丽杰”签名字迹不是出自邢丽杰的笔迹,同时,执法人员发现邢丽杰提供的在单位的笔迹样本与两次变更签字字迹明显不同。由此可推断该公司两次变更中“邢丽杰”签名不是出自邢丽杰本人笔迹。
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检查,2025年6月20日对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开展了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登记地址为居民楼,现场敲门无人回应,拨打该公司登记电话亦无人接听,未见有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在此经营办公。执法人员从该楼栋的物业管理公司(重庆大同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了解到该地址的公司大概在2020年时就已经搬走了,现在该地址为民宿。
执法人员对第2次变更涉及相关人员开展了调查,包括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邢丽杰、委托代理人黄黎,调查情况如下:
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收到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邢丽杰、委托代理人黄黎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显示邢丽杰对公司第1次和第2次变更登记完全不知情,也未委托任何人办理相关业务。委托代理人黄黎只是按代办公司要求提交变更登记资料,其他情况也不清楚。
相关证据列举及其证明事项
第一组:举报人邢丽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书、承诺书、重庆法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5]文痕鉴字第100号,关于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第1次和第2次变更的情况说明,证明举报实事。
第二组:该公司第1次变更时举报人邢丽杰、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鸿的询问笔录,该公司第2次变更时举报人邢丽杰和委托代理人黄黎的情况说明,证明举报实事。
第三组:向重庆耀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封贞群、监事夏振华、委托代理人周婷邮寄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退回件,证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四组:2025年6月20日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单位为重庆大同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组:股权出质、股权冻结以及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登记措施的查询记录。
2025年10月,本局通过线上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举报人邢丽杰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了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两次变更登记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撤销重庆以之众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7日第1次和2016年7月20日第2次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7份,3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