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155 | [ 发文字号 ] | 重庆市渝中监企撤〔2025〕00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155 |
[ 发文字号 ] | 重庆市渝中监企撤〔2025〕00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8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重庆灵灵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灵娟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灵灵娟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7QW7H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45号15-13#
法定代表人:陈灵娟
身份证号码:36040*****4232x
联系电话:13*****03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
申请人陈灵娟向我局提出申请,称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被注册成为重庆灵灵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要求撤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补办信息、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陈灵娟对被担任重庆灵灵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不知情,执法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均无法与该公司股东陈春晓取得联系,邮件发出的询问通知书1份(邮件编号:XA40385045850)至今未收到回复或邮件退回。根据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4]文痕鉴字第200号)显示,该公司《股东会决议》签字不是出自陈灵娟的笔迹,陈灵娟也向我局提交了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补办信息。执法人员实施了现场检查,注册地址查无此企业。通过“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无股权出质、股权冻结以及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登记措施的记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无诉讼案件、失信执行的生效判决记录。
我局认为:陈灵娟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被注册成为重庆灵灵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陈灵娟询问笔录。
二是陈灵娟身份证遗失补办记录。
三是陈灵娟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是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
五是股权出质、股权冻结以及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登记措施的记录。
2025年5月8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拟撤销重庆灵灵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灵娟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公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灵灵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灵娟经营主体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6份,2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