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51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51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监事备案决定书(重庆涛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涛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支路82号5-3#
注册号:5001030104615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UD7K4U
法定代表人:邓涛
注册资本:1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电子产品。
成立日期:2018年4月11日
股 东:邓 涛(身份证件号:5002211993******16)
监 事:艾 元(身份证件号:4206251987******25)
2024年10月15日,艾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备案为重庆涛浩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特申请撤销该公司的监事备案。
经查:2016年5月17日,艾元在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交通派出所补办过居民身份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2016.05.17—2036.05.17,签发机关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而重庆涛浩科技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艾元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6.02.02—2036.02.02,是上述补办日期前的身份证件。其次,2018年4月,艾元在鹰潭市人民医院工作。
现查明:重庆涛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已于2021年8月9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艾元《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撤销冒名登记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艾元申请撤销其作为当事人的监事。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艾元《询问笔录》、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交通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艾元在当事人设立日期前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鹰潭市人民医院《证明》,证明2018年艾元在鹰潭市人民医院工作。
第五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第六组:《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监事备案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撤销监事备案听证告知的公告。在公告截止日期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艾元的身份信息备案监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涛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艾元的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