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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49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5〕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49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5〕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重庆凡之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凡之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61单元15-5#

注册号:5001030125225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Q75P5X

法定代表人:傅鑫

注册资本:500万元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一般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材料零售,日用百货批发,针纺织品批发,工艺品及收藏品零售,针纺织品零售,日用品零售,润滑油零售,日用家电零售,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灯具零售,建筑材料批发,金属材料批发,金属矿石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橡胶制品批发,机械设备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设备批发,金属制品批发,办公设备批发。

成立日期:202018

东:傅鑫(身份证件号:500112199*******75

       敖廷泽(身份证件号:510225197*******46

事:敖廷泽

2024919日,傅鑫向我局反映,称其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发现名下注册有重庆凡之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黄桷派出所得知被他人冒名顶替注册该公司,特申请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

经查:2020年,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在侦办“潘中艳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过程中,发现傅鑫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2.08.132022.08.13)被雷茂林销售给黄本鑫,再由黄本鑫找人代办注册登记重庆凡之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事后黄本鑫将取得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物品卖给李林建。

现查明:重庆凡之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黄本鑫等人冒用傅鑫的居民身份证及提交虚假材料取得。

另,冒用人黄本鑫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买卖身份证罪,于20217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傅鑫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冒名登记(备案)承诺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傅鑫申请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傅鑫《询问笔录》、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黄桷派出所《情况说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09刑初224],证明傅鑫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办理当事人的登记。

本局于20241227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的公告。在公告截止日期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傅鑫的身份信息及提交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018日对重庆凡之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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