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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48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48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重庆墩梓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墩梓科技有限公司

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附311-3#

注册号:5001030109334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2E9R5Y

法定代表人:邓晋容

注册资本:100万元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梯配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计算机及耗材;企业管理咨询。

成立日期:2018829

东:邓晋容(身份证件号:5123231978******20

            李斯莹(身份证件号:5001081994******2X

事:李斯莹

20241015日,李斯莹向我局反映,称其本人身份证被冒用于注册重庆墩梓科技有限公司,特申请撤销该公司的登记。

经查:201542日,李斯莹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花园路派出所申请补办居民身份证,此次补领证件的有效期限为2015.04.022025.04.02,签发机关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而重庆墩梓科技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李斯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3.07.152023.07.15,是上述补办日期以前的身份证件。

现查明:重庆墩梓科技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附311-3#住所产权证(编号:102房地证2010字第11402号,权利人:李郁兰)系伪造。其真实产权证的编号为101房地证2010字第32137号,产权人为郭庆。

另,经司法鉴定,标注日期为“2018822日”的《重庆墩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标注日期为“2018829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两处“李斯莹”署名字迹不是李斯莹所写。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李斯莹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冒名登记(备案)承诺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斯莹申请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李斯莹《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斯莹在当事人设立前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郭庆《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提交的登记住所产权证系伪造。

第五组:李斯莹《询问笔录》、《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中正〔2024〕文痕鉴字第189号),证明当事人的《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上李斯莹署名不是李斯莹的笔迹。

本局于20241227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的公告。在公告截止日期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李斯莹的身份信息,提交伪造的登记住所、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8829日对重庆墩梓科技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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