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47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47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重庆成亨春台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成亨春台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19号11-10#
注册号:5001030088072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EGH5W
法定代表人:边建宝
注册资本:3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钢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五金交电、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金属制品及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初级农产品、润滑油;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
成立日期:2016年6月14日
股 东:边建宝(身份证件号:1422231986******16)
监 事:王安春(身份证件号:5002361985******6X)
2024年8月7日,边建宝向我局提交申请,反映重庆成亨春台商贸有限公司非由其本人设立,其亦未委托任何人代办,现申请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
经查:2016年2月初,边建宝在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补办过居民身份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2016.02.14—2036.02.14,签发机关为五台县公安局。而重庆成亨春台商贸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边建宝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8.07.30—2018.07.30,是上述补办时间以前的身份证件。
现查明:重庆成亨春台商贸有限公司未在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19号11-10#的登记住所经营,已于2022年5月20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另,经司法鉴定,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重庆成亨春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重庆成亨春台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上股东签名或盖章处两个“边建宝”签名字迹都不是出自边建宝本人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边建宝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冒名登记(备案)承诺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边建宝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边建宝的《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边建宝在当事人设立前补办过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第五组:《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市监企吊字〔2022〕第011116号),证明当事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组:边建宝《询问笔录》、《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4〕文痕鉴字第189号),证明当事人的《股东决定》《公司章程》上的边建宝签名不是边建宝的笔迹。
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的公告。在公告截止日期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边建宝的身份信息,提交伪造签名的股东决定和公司章程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6月14日对重庆成亨春台商贸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