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345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31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重庆赐竹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赐竹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1幢17-5#
注册号:5001030124632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P9KT31
法定代表人:江华
注册资本:1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润滑油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制品批发,建筑材料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材料批发。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9日
股 东:江 华(身份证件号:510218198109******)
监 事:郭金华(身份证件号:522227199310******)
2021年9月22日,江华向我局提交申请,反映其遗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了重庆赐竹科技有限公司,其于2021年7月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时才得知此情况,现申请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9年3月19日,江华在重庆市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挂失过居民身份证,该次挂失申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2017.07.13—2037.07.13,签发机关为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与重庆赐竹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江华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信息一致。
现查明:重庆赐竹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1幢17-5号经营。同时,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标称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的《重庆赐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股东签名或盖章处“江华”签名字迹不是出自江华本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江华提交的申请、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江华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江华的《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江华挂失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失联。
第五组:江华的《询问笔录》、《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1〕文痕鉴字第240号),证明当事人的《股东决定》上江华签名不是江华的笔迹。
本局于2024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的公告。在公告截止日期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江华的身份信息和提交不是江华本人签名的股东决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9年12月19日对重庆赐竹科技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