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318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6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华一路1号5-1#附 24-05-026(集群注册)
注册号:5001030182260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DMB1FU49
法定代表人:李贺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智能农业管理;汽车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销售代理。
成立日期:2024年5月27日
投资人: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443516137)
执行董事:李贺(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0********)
监 事:沙文豪(身份证号码:37172720020********)
2024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撤销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函等相关材料,该公司表明其是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系国有企业),于近日发现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冒名登记为其公司全资控股国有企业。对此,该公司提请我局撤销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登记。
经查:2024年5月,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童文英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接受他人委托代办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包含协助租赁登记住所。随后,委托人通过微信将新设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股东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照片、法定代表人李贺和监事沙文豪的身份证原件照片发送给经办人童文英。在办理过程中,童文英通知微信联系人转告法定代表人李贺和监事沙文豪使用“渝快办”手机软件进行了公司登记人员的人脸识别、电子签名,接着又将委托方邮寄来的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章程等材料上并提交给登记机关。2024年5月27日,登记机关核发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员工姚越领取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章,然后交由童文英邮寄给对方。2024年6月17日,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再次微信联系童文英代理其公司的税务申报及代账服务。2024年8月5日,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继续联系童文英,要求将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公章邮寄给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北湖湾小区18号一单元102室李田。同日,童文英按照对方要求将该公章寄往上述地址。
现查明: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未经得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同意,其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决定上加盖的“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1101010376199”印文与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司法鉴定的送检样本“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1101010169660”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撤销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假冒企业登记并对其开展调查的函》、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中心函〔2024〕8号),证明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童文英《询问笔录》和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办当事人设立登记的事实。
第四组:童文英《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他人向童文英提供登记信息及材料,童文英寄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和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公章的事实。
第五组:童文英《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他人向童文英委托代理当事人的税务登记、税务申报与支付代账费用的事实。
第六组:《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京民司鉴〔2024〕文鉴字第196号),证明当事人《股东决定》上“股东签名(章)”处的“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印文与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材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了撤销当事人设立登记听证告知的公告。在公告截止日期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交虚假的股东决定等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4年5月27日对中洪兴业(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