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87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华一路1号5-1#附24-05-024(集群注册)
注册号:5001030182075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DLW403XF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注册资本:1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土地使用权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安全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广告制作;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
成立日期:2024年5月22日
投资人: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7982XL)
执行董事:陈晓明(身份证号码:5104021977********)
监 事:王生泉(身份证号码:5108221970********)
2024年5月31日,我局收到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称该公司系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海南省监狱管理局监管的国有企业,于近日发现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中贸国盛(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假冒其名义及伪造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该虚假市场主体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特申请撤销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贸国盛(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经查:2024年5月上旬,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童文英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接受他人委托代办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包括协助寻找与租赁公司的登记住所。随后,委托人通过微信将新设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股东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陈晓明和监事王生泉的身份证照片发送给童文英。在办理过程中,委托人又将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邮寄到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加盖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章程等相应材料。2024年5月21日,法定代表人陈晓明和监事王生泉操作手机“渝快政”软件进行了公司登记人员的身份认证。次日,登记机关核发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由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代办人员姚越领取。2024年5月24日和5月28日,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先后将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寄送给陈晓明安排的收件人钟思琪,将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寄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南路。
现查明: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未经得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其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决定上加盖的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与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口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同时提交的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核准日期:2018年11月19日、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核准日期:2018年11月19日、登记机关: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是同一营业执照,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外,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晓明、王生泉无委派关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撤销设立登记并提供设立登记资料的函》、《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曾娟的身份证复印件、童文英《询问笔录》和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妥靠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办当事人设立登记的事实。
第四组:童文英《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委托人向童文英提供登记信息及材料,童文英寄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公章与邮寄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的事实。
第五组:陈晓明《询问笔录》、钟思琪《询问笔录》,证明陈晓明找他人协助其成立一家新公司,以及安排钟思琪领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的事实。
第六组: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执照情况的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系伪造。
第七组: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补送相关资料并商请告知办理结果的函》、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琼公平鉴〔2024〕文鉴字第125号),证明当事人《股东决定》上“股东签名(章)”处的“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印文与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口市公安局备案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本局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当事人设立登记听证告知的公告。在公告截止日期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提交虚假的股东决定和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4年5月22日对中优佳(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