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37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0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重庆玮臻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玮臻建材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43号2单元11-5#
注册号:5001030090667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W674K
法定代表人:夏志伟
注册资本:2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电线电缆、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汽车零部件、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Ⅰ类医疗器械、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子元器件、服装服饰、劳保用品、水产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成立日期:2016年9月29日
股 东:夏志伟(身份证件号:3203231984********)
张筱越(身份证件号:5130011994********)
监 事:张筱越
2024年3月7日,我局接到张筱越的举报,称其在申报个人资产前查询投资任职信息,发现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登记为重庆玮臻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现申请撤销该公司的登记。
经查:2015年11月17日,张筱越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办过居民身份证,该次补办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11.17—2025.11.17。今查询重庆玮臻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其中提交的张筱越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3.03.09—2023.03.09。
现查明: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43号2单元11楼只有三套房,分别是11-1、11-2、11-3,没有11-5号,重庆玮臻建材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43号2单元11-5号是假地址。同时,张筱越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标称时间为2016年9月8日的《重庆玮臻建材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上全体股东签名处的“张筱越”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认定该处“张筱越”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张筱越的笔迹。
另,我局向重庆玮臻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另一股东夏志伟邮寄《询问通知书》,因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张筱越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张筱越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筱越于2015年11月17日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证明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43号2单元11-5号的地址不存在。
第五组:张筱越的《询问笔录》、《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4〕文痕鉴字第58号),证明当事人《首届股东会决议》上张筱越签名不是张筱越的笔迹。
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通过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张筱越的身份证和提交不是张筱越本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9月29日对重庆玮臻建材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