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36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0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重庆蓝调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蓝调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2单元8-16#
注册号:5001030085904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401XU
法定代表人:黎嘉诚
注册资本:1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用电器、橡胶制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初级农产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婚庆礼仪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平面设计(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或许可的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2016年3月21日
股 东:黎嘉诚(身份证件号:4419001993********)
监 事:张航国(身份证件号:6101241979********)
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黎嘉诚提交的申请,称其在2013年1月遗失过身份证,后发现被他人冒名注册登记为重庆蓝调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现申请撤销该公司的登记。
经查:2013年1月29日,黎嘉诚在东莞市公安局补办过居民身份证,该次补办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3.1.29—2023.1.29。今查询重庆蓝调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其中提交的黎嘉诚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1.07.26—2021.07.26。
现查明:重庆蓝调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2单元8-16号经营。同时,黎嘉诚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标称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无标称日期的《重庆蓝调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黎嘉诚”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认定检材上2个“黎嘉诚”签名字迹都不是出自黎嘉诚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黎嘉诚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撤销冒名登记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黎嘉诚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黎嘉诚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黎嘉诚于2013年1月29日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2单元8-16号经营。
第五组:黎嘉诚的《询问笔录》、《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4〕文痕鉴字第60号),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档案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重庆蓝调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签字处不是黎嘉诚的笔迹。
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通过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黎嘉诚的身份信息和提交不是黎嘉诚本人签名认可的登记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3月21日对重庆蓝调商贸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